第一章 党员发展工作的原则和重点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做到公正、公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中。要本着积极和慎重的态度,加大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力度,提高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质量,把大批优秀青年学生凝聚到党的队伍和事业中来,逐步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的新格局,努力实现高年级学生支部建在班上的工作目标。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和工作岗位前的两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杜绝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了建立和保持一支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体的学生骨干队伍,对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早抓,做到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质量和程序,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第六条 凡要求人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申请人谈话,给予鼓励,同时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然后登记归类。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对党的认识、要求人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2.申请人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3.申请人的履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应组织学生申请入党人参加班、系的各种学习小组,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申请人参加党校学习。凡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在听取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分析排队,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将其列为积极分子。在外单位已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进入我院后,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间,党支部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党支部应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 确定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为人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未经推优的共青团员,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者,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时,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政治素质主要看其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党的基本理论利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农现;是否能积极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工作实绩方面,对于教师和科研人员应重点考察其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和科研水平;对于管理、后勤人员,应重点考察其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和学习成绩。 政治素质主要看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学生中能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学习成绩应良好,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必须位于班级的前三分之一. 单科成绩经补考后必须及格。
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其他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时,学习成绩突出成为集体、他人做出贡献的优先考虑发展;
2.培养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3.未经党校培训或党校培训未合格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4.本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学习成绩未达到班级中等以上水平者,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5.未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奖励者,也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6.团支部推优未过半数者,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在确定了发展对象后,要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其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 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期间、培训情况、政审、奖惩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及学习成绩等。
公示方式和时问:由党支部在本人所在单位(竟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发展预备党员时,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听取意见不得少于8人;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听取意见不得少于10人。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集体座谈,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对群众的意见,应认真记录,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在培养、教育、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对发展对象形成综合考察报告。综合考察报告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对其政审的情况、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以及党支部对发展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将发展党员的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先报总支审查,经总支预审同意后,方可履行发展手续。审查材料包括:党支部将综合考察报告、《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单、政审材抖、党内外群众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要客观实际,既要肯定中请人的成绩和优点,又要指山和不足,不能只提优点和希望。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写清楚应到、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受党内处分的,不宜做人党介绍人。在“入党介绍人意见”一栏中,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对申请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式代替。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交书面表决的,应将其统计在票数之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人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总支指派专人找申请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二十条 党委授权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总支,对各党支部上报发展党员材料要及时进行讨论,井将讨论的结果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加盖党 委授权章)因故不能及时讨论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凡超过时间规定的,应提交党支部大会重新复议。党委未授权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总支,要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对党支部人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井将审议结果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审议时间距党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审议后所有入党材料须报学院党委组织部,以便提交院党委审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后,党支部要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将其编入党支部(小组)过组织生活。并组织预备党员宣誓。人党宣誓仪式可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举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
2.党支部要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让他们在工作中接受锻炼。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人.培养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预备党员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并将考察意见填人《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程序
1.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中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打算等。
2.公示。党支部在召开党员人会讨论预备党局转正申请之前,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山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的情况,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
3.支部人会讨论。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但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也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审批。党委投权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总支,由党总支审批,院党委组织部加盖党委授权章;党委未授权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总支,党总支审议,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总支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总支委员会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坎分析、研究,制订培养规划和发展计划,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举报。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