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院行政〔2017〕111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的实际,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讨论和决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有关学生奖励和资助的重要事项、问题,制定和修改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各系分管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各系部成立初评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并交系务会合议产生初评推荐名单。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名额分配与奖助标准
每学年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院。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的文件中实际下达我院名额比例推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按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的3%比例推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在校生20%的比例推荐资助对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3000、4000元。如不分档,则只能采用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学期资助为以上标准的一半。
五、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根据本系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连同初评确定的学生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各系根据申请条件和各系贫困生档案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还根据当年的考试成绩,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报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各系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和各系贫困生档案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报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六、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于每年11月30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学院按档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系部在认真做好评审和推荐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强对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当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得奖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