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届待定批次毕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6-07-11浏览次数:1762

各系:

为做好2016届待定批次毕业生毕业/学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系遵照执行:

一、审核程序

1、院系初审:各系根据毕业学分标准及绩点要求对毕业学生学分修读及处分等情况进行初审,毕业生填写《合肥学院学位申请表》(附件9),系部认真填写《合肥学院毕业学位审核表》(附件1),并按《学位评定工作基本操作规范》(附件2)汇总提交。

2、教务处复审

3、院系再审确认

4、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终审

二、资格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成绩审核:

各系必须确保重修/补修课程成绩全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毕业资格审核

2011级以前的中外合作毕业生按学年制毕业生毕业条件审核,填写《合作办学毕业生审核表》(附件3,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4

2011级建筑学、2012级四年制本科、2013级专科及2014级专升本毕业生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毕业审核。

1、执行计划审核:各系提交纸质专业执行计划至教务处(教学建设科),以审核与培养方案的一致性,并注明该专业修读总学分要求;

2、毕业资格审查:毕业学生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类别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资格条件。

1)审核内容:

总学分、分类学分及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处分情况。

2)要求: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修读要求,准予毕业。总学分或分类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均不能毕业。

(三)学位资格审核

毕业资格审核结论为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审核内容:

毕业结论、平均学分绩点及处分情况等。

2)要求:

12011级建筑学专业、2012级四年制本科及2014级专升本毕业生学位授予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2011级及之前的合作办学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核按《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16714日前:各系完成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完成审核结果公示,并上报教务处(纸质和电子,电子档发送至:jwcxxk@hfuu.edu.cn)。

(二)2016719日前:教务处复审并确认结果。

(三)2016722日前:确定毕业、学位授予名单,制作证书。系部提交《合肥学院学位申请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材料。

(二)院系上报材料要注意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申请表必须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申请表和汇总表由院系领导和审核人签名,加盖院系公章。

  

教务处

201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