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的实施管理,提升专项的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现修订出台《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实施管理,提升专项的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安徽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组织开展支撑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专项组织实施的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创新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专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分类
第四条 专项主要任务包括专项项目研究和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专项项目主要资助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技术预测、科技金融、科技治理等研究。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专项研究范畴。
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具体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相关管理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定向委托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重大决策需求,由省科技厅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的研究任务。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自主提出的研究任务。
定向委托项目是指因编制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科技政策、预测产业技术以及为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涉及全省科技创新全局的重大研究任务需要,由省科技厅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或团队承担的研究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和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均可按照规定申报专项,项目申报时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组建相应的项目研究课题组。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省科技厅创新发展规划处,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创新工作发展需求,按年度编制专项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问题的现实性,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
定向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定向委托研究任务,经厅务会或党组会审定后,与有关科技创新智库或团队签订委托任务合同书,约定委托任务和项目经费等事项。
第十条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规划处提出拟支持和预算安排建议等,经厅务会或党组会审定后,下达年度专项研究计划。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填写专项项目合同书,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按年度实施,完成时间原则上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需长期研究的可分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执行期满,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验收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制,主要包括网上通讯评审、集中现场评议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将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回资金、向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并计入信用记录。
(一)不按期开展研究,不配合管理工作,未经同意终止项目研究;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诚信行为;
(三)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专项实施的行为。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汇集、梳理和应用。项目执行期满需提交研究报告和5000字左右的决策咨询报告。省科技厅加强重点项目进展跟踪,及时凝炼研究成果和汇编报告,推动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第十六条 专项成果产出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管理。研究形成的报告和成果,需注明“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和相应编号。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科技保密工作。
第七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评估组开展。评估内容一般包括任务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人才队伍、经费使用、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察、巡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皖科规秘〔2019〕35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