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7〕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合肥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硕士研究生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硕士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硕士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硕士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凭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硕士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硕士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论文答辩、项目学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参加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参加所选的选修课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如有不合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修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其中重修学位课程一学年不得超过两门,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者重修学位课程超过两门,应终止培养。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硕士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有关办法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规范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本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硕士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五年内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建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遵守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对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学位类型不一致的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导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硕士研究生,因自身创业需要,申请转入本校与之创业相应专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更换导师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后硕士研究生应该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原则上在校生只可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等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出于对学生的爱护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所)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硕士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休学者,应当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其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医保政策执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已恢复健康可以复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及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离岗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
(七)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后,报学校批准。本人无法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报研究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退学硕士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其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其他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6年。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者,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以及肄业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通过硕士研究生毕(结)业审核,达到硕士研究生毕(结)业要求的,准予硕士研究生毕(结)业,由学校发给毕(结)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学籍、毕(结)业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研究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学籍。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等已结束学籍的研究生都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生资格,终止其作为在校生享有的各项权利。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院行政〔2012〕18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