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设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合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三)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或个人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学生申请、学院推荐上岗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八条 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设计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再由设计学院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及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生经设计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录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二)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三)学生力所能及。
(四)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我院可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我院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超过20个小时,酬金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子酬金。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院里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和老师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设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考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设计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