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委〔2018〕41号)文件精神,依据《合肥学院二级心理工作站工作制度》(校学字〔202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学院心理工作站旨在面对全院在校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构建和完善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预警防控“四级”网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人员主要是由教师队伍与学生队伍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站长,总体负责本院心理健康工作;教师副站长由分管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导员担任,指导并管理学生开展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条 设计学院心理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一)心理健康教育。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学习与宣传。组织教师、学生心理委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交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
(三)服务与管理。建立朋辈咨询队伍,加强对学院心理健康委员、寝室心理安全员和朋辈咨询员的管理与指导;
(四)团体拓展活动。通过“体验式学习”增加学生们体能、毅力、智慧、沟通、协作等综合能力;
(五)档案管理。做好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建设与管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规范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
(六)驿站建设。加强心理工作站条件建设,保障学生心理辅导、谈心谈话等需求。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心理工作站供我院全体师生使用。使用人员需提前向副站长申请,使用完毕及时填写《心理工作站记录册》并归还钥匙。
第六条 使用期间不得擅自将办公室物品借出,爱护桌椅、书籍。
第七条 使用人员负责当日工作站的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干净、无异味。
第八条 原则上每学期安排一次例会,要求站长或者副站长出席,心理帮扶教师党员、班主任、辅导员、全院心理委员参加,特殊情况可以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原则上每学期开展全院心理健康委员培训会议,在心理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负责各种简易的应用性,非诊断的心理测试,做出科学的正确的解释,必要时严格保守秘密,协助学院做好心理普查工作。
第十条 原则上每学年评估心理委员的工作表现以及业绩,在全院开展心理委员年度表彰大会。
第九条 工作站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00。
第四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设计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